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巧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修
輔 佐 人 陳捷魁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呂敬銘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所為111年度簡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