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告 芮埕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葦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進口貨物核定完稅價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行訴訟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