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3號
原 告 上億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淑蘭
被 告 蔡宗祐
(現在法務部○○○○○○○○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380號及110年度偵緝字第448號、第449號、第451號、第452號、第453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375號、第2573號、第429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