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基簡字第1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世昌
選任辯護人 陳福寧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108年度偵字第12374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賴世昌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拾捌罪,均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捌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賴世昌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香港地區人士「阿李」委託,為「阿李」處理冷凍肉品、雜貨等貨品進入臺北自由貿易港區,再從該港區轉運出境事宜。賴世昌知悉上開貨品從臺北自由貿易港區出境後,其目的港口係載往中國大陸地區販售,且並未實際日本沖繩那霸。張博鏞(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係華晟報關有限公司(下稱:華晟公司)實際負責人,為報關業者,簡偉瑜(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係華泰船務代理有限公司(下稱華泰公司)副總經理。
賴世昌明知出口貨物應由貨物輸出人據實申報出口目的地,竟於106年10月5日起,與張博鏞、簡偉瑜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共同犯意聯絡,由張博鏞負責處理轉運申請書事宜,賴世昌、張博鏞及簡偉瑜即共同利用不知情之華泰公司人員,於:⑴「阿李」之冷凍肉品及雜貨進入我國時,製作海運進口艙單;⑵「阿李」及賴世昌以「寶來88」、「鴻運88」、「全福88」等船舶將上開貨品自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轉運離港時,製作結關申請書;而分別於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製作海運進口艙單及結關申請書業務文書時,將海運進口艙單之國外目的地欄位、結關申請書之航行次一港口欄位記載為日本沖繩那霸而登載不實,再將登載不實之海運進口艙單及結關申請書向財政部關務署所屬海關申報予以行使,請准放行上開船舶自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出境。原登載應前往日本沖繩那霸之冷凍肉品及雜貨,則經上開船舶載運至中國大陸地區,並未前往日本沖繩那霸,而足生損害於財政部關務署管理貨物出口之正確性。
二、本案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⑴被告賴世昌於本院之自白(見本院卷第213頁);⑵附表各編號所載之本院卷附轉運申請書。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條已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27日生效。惟修正後之規定,係將修正前原應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提高其罰金倍數之規定,經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於刑法分則之條文內,以降低法律適用之複雜度,增加法律明確性。於修正前、後,罰金刑之數額並未變更,則構成要件及法定刑度均未變更,即無須為新舊法比較。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215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所犯共18罪,即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行使日期,分別為:106年10月5日、10月9日、10月12日、11月6日、11月21日、11月23日、11月30日、12月9日、12月15日、107年1月7日、1月18日、1月19日、1月20日、1月23日、1月25日、3月10日、3月17日、5月5日。起訴書附表編號12則經檢察官當庭確認與被告無關,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見本院卷第208、209頁)。被告係利用不知情之華泰公司人員,於附表所示海運進口艙單及結關申請書上為不實登載並行使之,應論以間接正犯。被告各次於業務文書為不實登載之低度行為,各應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被告與張博鏞及簡偉瑜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附表所示各日期行使之不實業務文書,其中有於同日接續行使數份不實業務文書者,因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就被告於同日行使不實業務文書之接續行為包括為一行為予以評價,應各依接續犯而論以一罪。被告所犯各罪其時間可以區隔,且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應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所為足生損害於我國海關對於管理貨物出口之正確性,所為實有不該,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否認犯行,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被告並無任何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素行良好、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均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具體審酌被告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接近、行為侵害之法益相同、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非鉅,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已坦承犯行,被告經此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另為使被告能深切記取教訓,並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其再度犯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命被告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8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2萬元。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如主文所示緩刑期間之負擔而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3項、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簡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海運進口艙單、結關申請書之製作時間、轉運放行查詢、轉運申請書、貨櫃出口清單之頁碼 |
| | 海運進口艙單: 106年10月5日 艙號:2003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17頁) 結關申請書: 106年11月6日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5頁) 轉運放行查詢: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15頁) |
| | 海運進口艙單: 106年10月9日 艙號:2001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21頁) 結關申請書: 106年11月6日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5頁) 轉運放行查詢: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19頁) |
| | 海運進口艙單: 106年12月15日 艙號:2001、2002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35頁) 結關申請書: 107年1月7日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23頁) 轉運放行查詢: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33頁) |
| | 海運進口艙單: 106年10月12日 艙號:2002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41頁)
海運進口艙單: 106年11月21日 艙號:2010、2011、2007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43、45、47頁) 結關申請書: 106年12月9日(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57頁) 107年1月18日(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37頁) 轉運放行查詢、轉運申請書: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39、42、44頁、本院卷第83頁) |
| | 海運進口艙單: 106年11月23日 艙號:2001、2002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63、65頁) 結關申請書: 106年12月9日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57頁) 轉運申請書: (本院卷第85、87頁) |
| | 海運進口艙單: 106年11月30日 艙號:2001、2007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67頁) 結關申請書: 106年12月9日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57頁) 轉運申請書: (本院卷第91頁) |
| | 海運進口艙單: 106年12月15日 艙號:2003、2004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51、55頁) 結關申請書: 107年1月18日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37頁) 轉運放行查詢: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49、53頁) |
| | 海運進口艙單: 107年1月20日 艙號:2001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77頁)
海運進口艙單: 107年1月23日 艙號:0001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79頁) 結關申請書: 107年3月10日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69頁) 貨櫃出口清單查詢: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73頁) |
| | 海運進口艙單: 107年3月17日 艙號:2001、2002、2003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89、91、93頁) 結關申請書: 107年5月5日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83頁) 貨櫃出口清單查詢: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87頁) |
| | 海運進口艙單: 107年1月18日 艙號:2005、2004、2001、2002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103、107、75、97頁) 結關申請書: 107年1月19日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95頁) 轉運放行查詢: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99、105頁) |
| | 海運進口艙單: 107年1月25日 艙號:2001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115頁) 結關申請書: 107年5月5日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109頁) 出口貨櫃清單查詢: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卷2第113頁) |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28619號
108年度偵字第12374號
被 告 張瑞源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8樓
之8
居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13
樓B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蕭銘毅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世昌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0號1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葉卿卿 女 6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鄉○○村○○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1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瑞源係翌通國際興業有限司(下稱翌通公司)實際負責人與出資人,以將食用白糖等大宗原料從東南亞等地進口我國,再以太空包分裝轉運至外國或中國大陸買主為業務;蘇冠文(另為緩起訴處分)為翌通公司登記負責人,與蕭銘毅均受僱於張瑞源,蘇冠文負責處理翌通公司臺中港進出貨、報關及船舶安排等協調聯繫業務,蕭銘毅則負責翌通公司臺北港上開事務。賴世昌係英屬維京群島商EAT FRESH FOOD LIMITED(下稱EAT FRESH公司)負責人,從事白糖、冷凍肉品等大宗原料進口及出口轉運業務。張華宇(另為緩起訴處分)係裕騰聯合有限公司(下稱裕騰公司)負責人,亦為永塑裝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塑公司)副總經理,與翌通公司就貨物在港口之倉儲、裝船、報關等有合作關係。葉卿卿係吉泓報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泓公司)實際負責人,為報關業者,以程洋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程洋公司)名義報關;張博鏞(另為緩起訴處分)係華晟報關有限公司(下稱華晟報關公司)實際負責人,為報關業者,與葉卿卿均受翌通公司委託辦理食用白糖之進出口報關。簡偉瑜(另為緩起訴處分)係華泰船務代理有限公司(下稱華泰船務公司)副總經理,周冠樺(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安舫船務代理有限公司(下稱安舫船務公司)經理,朱大明(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大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瀚船務公司)總經理,均受翌通公司委託辦理船舶進出港口之結關申報,簡偉瑜另亦受EAT FRESH公司委託辦理船舶進出港口之結關申報。
二、緣中國大陸地區自民國106年5月開始對進口食用白糖課以高達45%之關稅,而食用白糖係民生物資,中國大陸地區人口眾多,需求穩定,食糖變賣甚易,出口食用白糖至中國大陸地區利潤頗豐。張瑞源、蘇冠文、蕭銘毅、葉卿卿、張華宇、簡偉瑜、張博鏞、周冠樺、朱大明乃有意藉由出口食用白糖至中國大陸地區賺取利潤,其等均明知貨物自我國出口需由報關公司協助報關,報關公司需至海關之關港貿單一窗口填寫「出口報單」,上載出口船舶名稱、目的地國家,出口人、買方,貨物名稱等資料向海關申報;載運貨物之船舶出港則需由船務代理公司協助船舶結關申請,船務代理公司需以紙本或至上開關港貿單一窗口填寫「結關申請書」,上載船名,航行次一港口、預定開航時間,結關時間等資料陳報海關,始可出港;若轉運出口,則另需填寫「海運進口艙單」。張瑞源、蘇冠文、蕭銘毅、張華宇、張博鏞、葉卿卿、簡偉瑜、周冠樺及朱大明等為規避我國與中國大陸地區貨運直航之限制及管理,竟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
㈠張瑞源、蘇冠文、蕭銘毅及張華宇明知翌通公司在臺中港、臺北港儲存之食用白糖實際係載往中國大陸地區販售,竟自106年8月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阿松」配合,由「阿松」向泰國糖業公司購買食用白糖,以船隻運送至我國臺中港及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存放,待尋得中國大陸地區買主後,「阿松」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安排「興港139」、「中惠166」、「金源888」等船隻前來運送,並由張瑞源、蘇冠文及蕭銘毅委託張博鏞辦理出口貨物申報,另由張華宇委託葉卿卿辦理出口貨物申報,其等利用不知情之報關行人員製作出口報單,分別於附表所示出口報單上,將報單上之買方、目的地國家等欄位虛偽記載為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而向臺中港自由貿易港區、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之海關(分屬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基隆關八里分關管理,下同)申報予以行使後,請准放行上開船隻,再將原登載應於韓國濟州或日本沖繩那霸卸貨之食用白糖,以上開船隻載運至公海接駁或至中國大陸地區港口藉機銷售。上開所為,足生損害於我國海關管理貨物出口之正確性。
㈡張瑞源、蘇冠文、蕭銘毅為能讓上開船隻順利結關離港,另委託簡偉瑜、周冠樺及朱大明辦理結關申請,其等利用不知情之船務代理公司人員,為上開船隻製作結關申請書,將如附表所示之結關申請書上之次一目的國家、港口欄位填載為韓國濟州或日本沖繩那霸,於上開船舶離港前向臺中港、臺北港海關申報而行使之,亦足生損害於我國海關管理貨物出口之正確性。
三、賴世昌明知出口貨物應由貨物輸出人據實申報出口目的地,而其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香港地區人士「阿李」委託,自臺北自由貿易港區轉運之冷凍肉品及雜貨實際係載往中國大陸地區從事販售,竟於106年8月起,與張博鏞、簡偉瑜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意,利用不知情之船務代理公司人員,於「阿李」之冷凍肉品及雜貨進入我國時,製作海運進口艙單,另於「阿李」及賴世昌以「寶來88」、「鴻運88」、「全福88」等船隻自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轉運離港時製作結關申請書,分別於附表所示海運進口艙單及結關申請書上,將上述國外目的地、航行次一港口等欄位記載為韓國濟州或日本沖繩那霸,而向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之海關申報予以行使後,請准放行上開船隻。再將原登載應於韓國濟州或日本沖繩那霸卸貨之冷凍肉品及雜貨,以上開船隻載運至中國大陸地區藉機銷售,足生損害於海關管理貨物出口之正確性。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暨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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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被告張瑞源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被告張瑞源係翌通公司實際出資人與負責人,主導將白糖從東南亞等地進口,以太空包分裝直接出口或中轉至中國大陸事宜;被告賴世昌係EAT FRESH公司負責人,被告蕭銘毅及證人蘇冠文均受僱於被告張瑞源,且分別為翌通公司股東及登記負責人,負責處理臺北港、臺中港進出貨、報關及船舶安排等協調聯繫業務。華泰船務公司、華晟公司均為被告蕭銘毅所接洽;安舫船務公司為被告賴世昌所介紹;大瀚船務公司之聯繫人係證人朱大明等事實。 3.本件白糖轉運翌通公司係找華晟公司即證人張博鏞配合,證人張博鏞介紹證人張華宇來處理貨物入庫及上船,船舶代理係找安舫公司及大瀚公司處理。所有報關行及船舶代理公司都知道怎麼進行讓貨物進到中國大陸事宜。程洋公司即被告葉卿卿是與證人張華宇配合等事實。 |
| | 1.被告蕭銘毅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被告蕭銘毅受僱於被告張瑞源,負責處理臺北港進出貨、報關及船舶安排等協調聯繫業務,知悉本案白糖等貨物係裝直接出口或中轉至中國大陸,仍受被告張瑞源指示,使大瀚船務公司理貨裝船,另由不知情之報關行人員在出口報單填寫不實之買受人與目的地國家之事實。 2.證人蘇冠文受僱於被告張瑞源,負責處理翌通公司臺中港進出貨、報關及船舶安排等協調聯繫業務之事實。 3.華泰船務公司係被告賴世昌所安排認識,另證人張華宇、簡偉瑜就本件犯罪事實均屬知情之事實。 |
| | 1.被告賴世昌係EAT FRESH公司負責人,其建立「JOEL臺北散貨船代」、「臺中JOEL貨櫃船代」等通訊軟體LINE群組之事實。 2.被告賴世昌知悉本案冷凍肉品、雜貨等實際目的地為中國大陸之事實。 3.被告賴世昌介紹安舫船務公司與翌通公司合作,安舫船務公司員工有疑問時,即詢問被告賴世昌與張瑞源之事實。 4.被告賴世昌要求證人簡偉瑜將「船舶進港須知及流程」製作成文字檔SOP之事實。 |
| | 1.被告葉卿卿係吉泓公司實際負責人,並以程洋公司名義報關,本案係以證人張華宇提供之資訊為報關業務,出口報單所載出口目的地資料,均沿用證人張華宇所提供之資料之事實。 2.裕騰公司及證人張華宇如未提供買受人資料,被告葉卿卿即在出口報單上買受人欄位填寫EAT FRESH公司之事實。 3.否認其有共同犯意。 |
| | 1.證人簡偉瑜係華泰船務公司副總經理,其受被告蕭銘毅、賴世昌等指示進行業務之事實。 3.被告蕭銘毅、賴世昌、證人周冠樺、簡偉瑜及華泰船務公司職員羅婉芸均有加入通訊軟體LINE「臺北港雜貨糖船(翌通)」群組,被告蕭銘毅並在群組中聯繫船隻進出港的問題,要求華泰船務公司及安舫船務公司人員對於船舶出口目的地統一說詞,且指導船員偽稱出口目的地之事實。 4.被告賴世昌委任證人簡偉瑜進行「寶來88」、「鴻運88」、「全福88」船隻轉口之結關申請之事實。 5.被告賴世昌要求證人簡偉瑜將「船舶進港須知及流程」製作成文字檔SOP,在船舶出港時交給船長,以利船長及船員統一說詞之事實。 |
| | 1.證人蘇冠文受僱於被告張瑞源,負責處理翌通公司臺中港進出貨、報關及船舶安排等協調聯繫業務,本案白糖等貨物係直接出口或中轉至中國大陸,由被告張瑞源指示,使大瀚船務公司理貨裝船,另於出口報單填寫不實之買受人與目的地國家之事實。 2.被告蕭銘毅受僱於被告張瑞源,負責處理翌通公司臺北港進出貨,及報關及船舶安排等協調聯繫業務之事實。 |
| | 1.證人張華宇係裕騰公司負責人,亦為永塑裝卸事業股份有限司副總經理,受翌通公司之被告張瑞源、蕭銘毅所示意,委託被告葉卿卿、證人簡偉瑜處理報關及結關申報業務,渠等均明知案關交易貨品實際銷售地或買受人為中國大陸,案關結關申請書與出口報單所載出口地、買方為虛偽等事實。 3.被告張瑞源、蕭銘毅以通訊軟體LINE與證人張華宇通訊以安排裝船、運輸至中國大陸之事實。 |
| | 1.證人張博鏞係華晟公司實際負責人,協助翌通公司辦理白糖之進出口報關,翌通公司聯繫人為被告蕭銘毅,且另由華泰船務公司人員即證人簡偉瑜負責船舶結關申請之事實。 3.被告賴世昌亦有指示被告張博鏞負責冷凍肉品及雜貨等貨物進出口轉運,另華泰船務公司之被告簡偉瑜負責船舶進出口結關申請之事實。 4.證人張博鏞、簡偉瑜、被告蕭銘毅、賴世昌均明知本案貨品銷往中國大陸,而與出口報單、結關申請書所載目的地不符之事實。 |
| | 1.證人告周冠樺係安舫船務公司經理,由被告張瑞源、賴世昌委託辦理白糖出口之船舶結關,經被告賴世昌拉群而加入通訊軟體LINE「JOEL臺北散貨船代」群組,而與證人簡偉瑜、被告賴世昌通信,負責船舶結關申請之事實。 2.翌通公司、被告賴世昌所委任出口韓國濟州之貨物實際係銷往中國大陸,且通訊軟體LINE「JOEL臺北散貨船代」群組有要求安舫船務公司人員對於船舶出口目的地統一說詞,且指導船員偽稱出口目的地等事實。 |
| | 證人朱大明係大瀚船務公司總經理,負責協助翌通公司辦理船舶進出口報關,知悉被告張瑞源、證人蘇冠文所委託之船舶實際交貨方為中國大陸或在海峽中線交易,仍依據被告張瑞源、證人蘇冠文之結關申請要求填載目的港口為韓國濟州之事實。 |
| | 1.證人郭上鈺為永塑公司之職員,其受被告張華宇指示進行業務,佐證被告張華宇之供述與證述。 2.通訊軟體LINE「臺北港雜貨糖船(翌通)」群組即本案糖傳之聯絡群組,被告蕭銘毅並在群組中聯繫船隻進出港時間,要求華泰船務公司及安舫船務公司人員對於船舶出口目的地統一說詞,且指導船員偽稱出口目的地之事實。 |
| | 被告賴世昌與證人蘇冠文利用通訊軟體LINE「JOEL臺北散貨船代」群組要求任職安舫船務公司之證人陳懋林對於船舶出口目的地統一說詞,且指導船員偽稱出口目的地,且證人周冠樺知悉上情之事實。 |
| | 證人羅婉芸有加入通訊軟體LINE「臺北港雜貨糖船(翌通)」群組,成員包括被告蕭銘毅與證人簡偉瑜,除聯繫船隻進出港的問題,被告賴世昌、蕭銘毅並在群組中要求船務公司人員對於船舶出口目的地統一說詞,且指導船員偽稱出口目的地之事實。 |
| | 證人簡重和為華泰船務公司負責人,證稱被告賴世昌有委託證人簡偉瑜為所示「寶來88」、「鴻運88」、「全福88」轉口結關申報之事實。 |
| | 證人張皓威為華泰船務公司職員,證稱如興港139號、全福88號、鴻運88號等船舶曾有實際出口目的地與申請出口登記不符情形,該等交易之船東另與證人簡偉瑜聯繫之事實。 |
| | 被告蕭銘毅指示不知情之億利公司負責船舶結關申請之事實。 |
| | 證明我國貨物出口需由報關公司或報關行協助,填寫「出口報單」,上載出口船舶名稱、目的地國家,出口人、買方,貨物名稱等資料;載運貨物之船舶出港則需由船務代理公司協助船舶結關申請,並填寫「結關申請書」,上載船名,航行次一港口、預定開航時間,結關時間等資料,依規定陳報海關,始可出港之事實。 |
| 被告周冠樺、張興南、胡宗元、張瑞源、蘇冠文、蕭銘毅、簡偉瑜手機所翻拍通訊軟體LINE訊息截圖(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證據編號七、八、九、十四、十五、十七) | 1.本案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船隻出港、出口報關訊息之事實。 2.被告賴世昌成立「JOEL臺北散貨船代」、「臺中JOEL貨櫃船代」、「臺北港雜貨糖船(翌通)」等通訊軟體LINE群組,成員包括被告賴世昌,翌通公司之被告蕭銘毅;裕騰公司之證人郭上鈺、華晟公司之證人張博鏞;華泰船務公司之證人簡偉瑜、羅婉芸;安舫船務公司之證人陳益民、周冠樺、陳懋林,及大瀚船務公司之證人朱大明等人,除聯繫船隻進出港的問題,被告賴世昌、蕭銘毅並在群組中要求華泰船務公司及安舫船務公司人員對於船舶出口目的地統一說詞,且指導船員偽稱出口目的地等事實。 3.被告蕭銘毅、賴世昌為規避主管機關查緝,避免遭人發現船舶沒有如實前往申報地點,要求證人簡偉瑜將「船舶進港須知及流程」製作成文字檔SOP,在船舶出港時交給船長,以利船長及船員統一說詞,且提醒船長出海後,要關閉AIS(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以免船行軌跡遭到追蹤,當被問及上一港為何地,要記得統一口徑稱韓國濟州,嗣後被告蕭銘毅將前揭「船舶進港須知及流程」製作成文字檔函寄翌通公司參用。 |
| 財政部關務署督察室駐基隆辦公室107年6月4日機關督字第107080258號函、出口報單、新北市調查處製作興港139、中惠166及金源888出口報單彙總表、財政部關務署查詢結果(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證據編號二) | 證明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船舶名稱、出口地、買方、貨品重量與品項資訊等欄位內容之事實。 |
| 財政部關務署督察室駐基隆辦公室107年6月12日機關督字第107080272、107080273號函、出港彙整表、結關相關資料、新北市調查處製作寶來88、鴻運88及福全88轉運放行彙總表(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證據編號三) | 證明如附表編號9至12號所示船舶名稱、出口地、買方、貨品重量與品項資訊等欄位內容之事實。 |
| 中國大陸商務部「2017年第26號 關於對進口食糖採取保障措施的公告」 | 該公告宣布中國大陸自2017年(即106年)5月22日起3年內,對進口食糖採取高達45%之保障措施關稅,且雖對發展中國家產品免徵,然另設定發展中國家進口總額不得超過總進口食糖總額9%,各別發展中國家不得超過進口食糖總額3%之極低配額。是自106年5月底起,走私食糖至中國大陸,除貨物原本固有利潤外,尚得以自該等進口商處分得逃漏中國大陸稅捐部分之超額利潤之事實。 |
二、按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條例第17條、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第5條等規定,貨物從自由港區出口時,應向海關傳輸報單通報出口,經海關電腦回應紀錄有案,憑以裝船(機)出口。再按自由貿易港區通關作業手冊第2章第2節第2項第1、4要點,於將貨物輸往國外時,以報單(即出口報單)向所在地海關通報,並辦理結關;又依據財政部關務署所公告之「出口報單」格式,「買方」、「買方國家及代碼」、「目的地國家及代碼」均為既定必要欄位,公告之「結關申請書」,亦有「航行次一港口」之必要欄位;且「出口報單」、「結關申請書」、「海運進口艙單」均屬報關業者及船舶代理公司業務上做成之文書。
三、核被告張瑞源、蕭銘毅、賴世昌、葉卿卿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渠等就如附表所示各次行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檢 察 官 白勝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鍾昕陽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出口報單、海運進口艙單、結關申請書之製作時間及編號 | | | | |
| | | 委託人:張瑞源、蕭銘毅 報關公司:張博鏞(華晟報關公司) 船務代理公司:簡偉瑜(華泰船務公司) | | CAT FRESH FOOD LIMITED (BVI) | |
| | | | | | |
| | 106年9月15日 AB06053F5015 AB06053F5016 | | | | |
| | | | | | |
| | 106年11月10日 AB06580H0036 AB06580H0037 | 委託人:張瑞源、蕭銘毅、張華宇 報關公司:葉卿卿(程洋公司) 船務代理公司:簡偉瑜(華泰船務公司) | 韓國濟州 JEJU/KRCHA
日本沖繩那霸NAHA,OKINAWA/JPNAH
| CAT FRESH FOOD LIMITED (BVI)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1月2日 AB07580F0002 AB07580F000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委託人:張瑞源、蕭銘毅 報關公司:新中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尚無證據證明有共同犯意) 船務代理公司:簡偉瑜(華泰船務公司) | | CAT FRESH FOOD LIMITED(BVI) | |
| | | | | | |
| | | 委託人:張瑞源、蘇冠文 報關公司:耀億報關行(無證據證明有共同犯意) 船務代理公司:朱大明(大瀚船務公司) | | | |
| | | 委託人:張瑞源、蕭銘毅、張華宇 報關公司:葉卿卿(程洋公司) 船務代理公司:億利船務公司(尚無證據證明有共同犯意) | | CAT FRESH FOOD LIMITED (BVI) | |
| | 106年12月26日 AB06580F0017 AB06580F0018 | 委託人:張瑞源、蕭銘毅、張華宇 報關公司:葉卿卿(程洋公司) 船務代理公司:簡偉瑜(華泰船務公司) | | CAT FRESH FOOD LIMITED (BVI) | 728.52384公噸白糖、475.5168公噸白糖 |
| | 107年1月9日 AB07580F0005 AB06580F0006 AB06580F0007 | | | | 180.594公噸白糖、313.0296公噸白糖、610.0064公噸白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委託人:張瑞源、蘇冠文 報關公司:建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尚無證據證明有共同犯意) 船務代理公司:周冠樺(安舫船務公司) | | | |
| | | 委託人:張瑞源、蘇冠文 報關公司:耀億報關行(尚無證據證明有共同犯意) 船務代理公司:朱大明(大瀚船務公司) | | | |
| | 海運進口艙單 106年10月5日/ 結關申請書 106年11月6日 | 委託人:賴世昌 船務代理公司:簡偉瑜(華泰船務公司) | | | |
| | 海運進口艙單106年10月9日/ 結關申請書 106年11月6日 | | | | |
| | 海運進口艙單106年12月15日/ 結關申請書 107年1月7日 | | | | |
| | 海運進口艙單 106年10月12日/ 結關申請書 106年12月9日 | 委託人:賴世昌 船務代理公司:簡偉瑜(華泰船務公司) | | | |
| | 海運進口艙單 106年11月21日/ 結關申請書 106年12月9日 | | | | 68000立方公尺冷凍肉品 33960立方公尺冷凍肉品 62100.88立方公尺雜貨 |
| | 海運進口艙單106年11月23日/ 結關申請書 106年12月9日 | | | | 359038.6立方公尺雜貨 62730.8立方公尺雜貨 |
| | 海運進口艙單106年11月30日/ 結關申請書 106年12月9日 | | | | 361909.96立方公尺雜貨 240126.64立方公尺雜貨 |
| | 海運進口艙單106年12月15日/ 結關申請書 107年1月18日 | | | | 246313.16立方公尺雜貨 30780.38立方公尺查獲 |
| | 海運進口艙單107年1月18日/ 結關申請書 107年1月18日 | | | | |
| | 海運進口艙單107年1月20日/ 結關申請書 107年3月10日 | | | | |
| | 海運進口艙單107年1月23日/ 結關申請書 107年3月10日 | | | | 28095立方公尺冷凍肉品 89695立方公尺冷凍肉品 |
| | 海運進口艙單107年3月17日/ 結關申請書 107年5月5日 | | | | 91,718立方公尺雜貨 118734立方公尺雜貨 577580立方公尺之冷凍肉品 |
| | 海運進口艙單 107年1月18/ 結關申請書 107年1月19日 | 委託人:賴世昌 船務代理公司:簡偉瑜(華泰船務公司) | | | 147.662立方公尺雜貨、120立方公尺雜貨及577.58立方公尺冷凍肉品、 |
| | 海運進口艙單 107年1月25日/ 結關申請書 107年5月5日 | | | | |
| | | 委託人:張瑞源、蘇冠文 船務代理公司:周冠樺(安舫船務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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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