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正宗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