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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瑋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  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