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建和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2年12月22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於113年2月26日全身黃疸嚴重,經醫師建議安排於同年月27日戒護至衛生視利部基隆醫院抽血及復部超音波檢查,因抽血報告異常,於同日下午緊急戒送至急診就醫並辦理住院治療,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病名如:急性肝炎、黃疸,現住院治療中,有法務部○○○○○○○○113年2月29日基所衛字第11310000470號函附診斷證明書、矯正機關戒護外醫證明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既因上開疾病住院治療中,即無逃亡、反覆實施犯罪之虞,應認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113年2月29日起撤銷羈押。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