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36號
原 告 張嘉心
被 告 許貴國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1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貴國因本院113 年度交易字第188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嘉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惟因原告已於本院當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88號卷第117頁),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