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5號
原 告 陳玟如
被 告 黃琨展
上列被告黃琨展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32號),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基交簡字第312號,經原告陳玟如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