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許漢蒼
被 告 陳鴻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交簡字第36號(原113年度交易字第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