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張瑛芝
訴訟代理人 賴建安律師
顧慕堯律師
被 告 閔承哲
被 告 世一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