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聖威
選任辯護人 秦嘉逢律師
被 告 嚴詣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聖威、嚴詣翔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