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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聖威


選任辯護人  秦嘉逢律師
被      告  嚴詣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聖威、嚴詣翔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眞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