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忠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矯 正中)
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年籍欄所載「民國00年0月0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揆諸上開說明,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之情況下,自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翔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