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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8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陸壹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263公克,驗餘淨重0.261公克)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請求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查獲之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白色粉末1包(分析編號:DAB4751;驗前淨重0.263公克,驗餘淨重0.261公克),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象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Full Scan)鑑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上開公司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佐(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36號卷第56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裁定沒收銷燬,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而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用以盛裝上揭毒品之外包裝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宗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