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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人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43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1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人豪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232公克0.113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是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9月14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271號等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
㈡、而該案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驗,結果各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核屬違禁物無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又經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
鑑定結果
相關案號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232公克)。
110年度毒偵字第751號。
2
白色透明結晶1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000年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鑑定書。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113公克)。
112年度毒偵字第12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