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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瑞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瑞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瑞基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查)、各案之行為態樣、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性,暨所呈現被告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18日
112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76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7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89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105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6日
112年7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89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10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2日
112年8月28日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罪
備           註
基隆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37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