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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連美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連美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連美玲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2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尚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受刑人連美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11日
110年6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26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03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16號
111年度易字第300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9日
112年7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16號
111年度易字第300號
確定日期
111年9月20日
112年8月7日
得否
易科罰金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14號(編號1已於112年8月13日執行完畢)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5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