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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嘉榮因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