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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怡如



選任辯護人  吳孟庭律師
            張義閏律師
            謝清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22、23、24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894、1225、1697、4028、4139、775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怡如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
    事  實
一、林怡如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予他人,可能供作他人收領詐騙款項之用,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犯意,先於民國111年5月3日,至基隆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基隆分行,臨櫃申請辦理「啟用」網路銀行線上約定轉入帳號,又於111年5月8日15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日光拾玖旅店506號房間,將其在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交付與高暐宸(經檢察官另案起訴),轉交與張軒睿(經檢察官另案起訴),並加入張軒睿之通訊軟體LINE群組,嗣由張軒睿於同(8)日20時1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BMW廠牌藍色自用小客車,前往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太學門市前搭載林怡如後,轉往臺北市○○區○○街0段00號6樓西門好好玩旅店漢口館,於同(8)日21時2分許,在西門好好玩旅店漢口館601號房間,將其在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其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收到之網銀線上約定轉入帳號之簡訊驗證碼14個及其在西門好好玩旅店漢口館樓下之便利商店申辦電信預付卡門號之SIM卡,交付予張軒睿、張力文(經檢察官另案起訴),供張軒睿、張力文所屬詐騙集團詐欺之用,以此幫助他人犯罪使用,並於同(8)日22時許,搭計程車離去。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等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或存入林怡如上開2帳戶內,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帳匯出,並層轉上手成員,以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經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發現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人(除未提告者外)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大雅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報告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
  ㈠被告林怡如於偵訊時之供述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告訴人等或被害人等之指述及文書證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違背同法第2條第2款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1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於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條文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乃將『偵查或審判中」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核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法律有變更,自應有上開新舊法比較規定之適用。故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犯罪,始得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新法規定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第2項之規定。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其幫助洗錢犯行已自白不諱,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遞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相關資料予他人不法使用而幫助詐欺、洗錢,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且因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使被害人受騙匯入之款項經提領或移轉後,即難以追查犯罪所得去向,而得以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犯罪行為人間之關係,致使被害人難以向施行詐術者求償,助長詐欺犯罪之猖獗、危害國內金融交易秩序,所為實有不該,然被告業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惡,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已賠償部分告訴人等或被害人所受損害(如附表備註欄所示),自述大學就學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見本院卷第11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良好,此次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並已賠償多名告訴人或被害人如附表所示,有本院電話紀錄、辯護人陳報之匯款紀錄存卷可參(見本院金訴卷第125至135頁、第185至229頁),堪認被告悔悟至誠,本院衡酌上情,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後,應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又為使其於本案中深切記取教訓,避免再度犯罪,並強化其法治之觀念,自以命履行一定負擔為宜,故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命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以觀後效。倘其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特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佳權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明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證據
備註
  1
  白淑菁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4日以LINE與告訴人白淑菁結識,再佯稱:可投資「合眾」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白淑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12時47分
2,100,000元
①111年5月14日18時49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111至113頁)
②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偵26602卷㈠第117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43至151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何錦成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8日前某日以LINE與告訴人何錦成結識,再佯稱:可投資「合眾」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何錦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5時12分
536,200元
①111年5月12日18時42分警詢(偵1225卷第9至11頁)
②匯款執據、對話截圖(偵1225卷第35至64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1225卷第29至34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2
③被告已賠償53,620元 
  3
  呂溢淇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某日以LINE與告訴人結識,再佯稱:可投資「華鼎」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呂溢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0時許
50,000元
①111年6月21日13時14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130至132頁)
②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43至151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周筱琪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中旬以LINE與告訴人周筱琪結識,再佯稱: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周筱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3時48分許
50,000元
①111年6月19日22時35分、6月7日22時47分警詢(偵8479卷第9至15頁)
②匯款執據、對話截圖(偵8479卷第63至84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43至151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4
111年5月9日13時50分許
50,000元
  5
  林淑滿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6日前某日以LINE與告訴人林淑滿結識,再佯稱:可投資「華鼎」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林淑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0時40分許
50,000元
①111年6月18日10時56分警詢(偵26602卷第153至155頁)
②存摺封面影本、匯款紀錄(偵26602卷㈠第163至165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43至151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5
③被告已賠償5,000元  
  6
  林惠雪
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LINE與告訴人林惠雪結識,再佯稱:可投資「華鼎」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林惠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0時19分許
30,000元
①111年5月29日12時21分警詢(偵7166卷第9至10頁) 
②匯款執據、對話截圖(偵7166卷第11至30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43至151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6
111年5月9日10時51分許
30,000元
  7
  倪于涵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底以LINE與告訴人倪于涵結識,再佯稱: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倪于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1時50分許
50,000元
①111年5月29日21時47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181至185頁) 
②匯款執據、對話截圖(偵26602卷㈠第189至199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43至151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7
  8
  張桂庭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中旬以LINE與告訴人張桂庭結識,再佯稱:可投資「華鼎」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張桂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0時2分許
10,000元
①111年6月19日13時6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205至206頁) 
②匯款執據、對話截圖(偵26602卷㈠第209至219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43至151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8
③被告已賠償1,000元  
  9
  陳秀娟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以LINE與告訴人陳秀娟結識,再佯稱: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陳秀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0時24分許
50,000元
①111年6月5日11時37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223至226頁)  
②告訴人元大帳戶交易明細(偵26602卷㈠第232至234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43至151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9
③被告已賠償10,000元  
111年5月9日11時20分許
50,000元
  10
  魏弘傑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4日以LINE與告訴人魏弘傑結識,再佯稱:可投資「華鼎」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魏弘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9時53分許
70,000元
①111年6月2日11時3分警詢(偵1697卷第25至28頁) 
②匯款執據、對話截圖(偵1697卷第33至80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1697卷第17至24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
  王雪映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6日以LINE與告訴人王雪映結識,再佯稱: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王雪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5時11分許
30,000元
①111年6月24日16時32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254至257頁) 
②匯款執據(偵26602卷㈠第247至249頁、第259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2
  王馨彗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底以LINE與告訴人王馨彗結識,再佯稱: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王馨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1日9時27分許
45,000元
①111年5月18日14時22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263至266頁)
②匯款執據(偵26602卷㈠第275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3
  吳錦雲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初以LINE與告訴人吳錦雲結識,再佯稱: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吳錦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11時24分許
300,000元
①111年5月16日14時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279至280頁)
②匯款執據(偵26602卷㈠第285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3
③被告已賠償3萬元 
  14
  呂秀美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中旬以LINE與告訴人呂秀美結識,再佯稱: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呂秀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1時57分許
100,000元
①111年5月11日17時50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
  287至290頁)
②匯款執據(偵26602卷㈠第293至294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11年5月10日12時47分許

100,000元
111年5月11日12時1分許
300,000元
  15
  李坤淀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日前以LINE與告訴人李坤淀結識,再佯稱: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李坤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2時53分許
50,000元
①111年6月21日12時10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
  298至303頁)
②匯款紀錄截圖(偵26602卷㈠第305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11年5月9日12時55分許
50,000元
  16
  李秉榛
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LINE與告訴李秉榛人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李秉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12時55分許
50,000元
①111年5月24日15時42分
  警詢(偵26602卷㈠第3
  12至315頁)
②匯款執據(偵26602卷㈠第315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7
  林顯照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2日以LINE與告訴人林顯照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林顯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1時20分許
30,000元
①111年5月24日15時42分
  警詢(偵26602卷㈠第319至323頁)
②匯款記錄、對話截圖(偵26602卷㈠第325至331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8
  洪國斌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5日以LINE與告訴人洪國斌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洪國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14時9分許
50,000元
①111年6月21日1時10分
  警詢(偵26602卷㈠第341至342頁)
②匯款記錄截圖(偵26602卷㈠第343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8
③被告已賠償5,000元
  19
  胡爾津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日以LINE與告訴人胡爾津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胡爾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2時56分許
50,000元
①111年6月21日22時13分
  警詢(偵26602卷㈠第346至347頁)
②匯款記錄截圖(偵26602卷㈠第349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19
  20
  徐宏吉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以LINE與告訴人徐宏吉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徐宏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2時57分許
50,000元
①111年6月22日22時20分
  警詢(偵26602卷㈠第352至353頁)
②匯款記錄截圖(偵26602卷㈠第357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20
  21
  張櫻逸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0日以LINE與告訴人張櫻逸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張櫻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1日11時25分許
50,000元
①111年6月21日20時警詢(偵26602卷㈠第360至361頁)
②匯款記錄截圖(偵26602卷㈠第365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21
③被告已賠償5,000元  
  22
  黃昭欽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以LINE與告訴人黃昭欽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黃昭欽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1日9時43分
40,000元
①111年6月24日11時55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371至373頁)
②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22
  23
  黃素貞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0日以LINE與告訴人黃素貞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黃素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9時44分
20,000元
①111年6月23日21時5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378至379頁)
②匯款記錄截圖(偵26602卷㈠第383至384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23
111年5月10日12時33分
10,000元
  24
  楊騰州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2日以LINE與告訴人楊騰州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楊騰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10時32分
50,000元
①111年5月19日15時12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387至391頁)
②匯款記錄截圖(偵26602卷㈠第401至402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24
111年5月11日9時45分
50,000元
  25
  蔡佳翰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某日以LINE與告訴人蔡佳翰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蔡佳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13時42分
80,000元
①111年6月23日21時34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405至406頁)
②匯款執據(偵26602卷㈠第411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25
  26
  蔡孟平
(未告訴)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14日以LINE與被害人蔡孟平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被害人蔡孟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10時26分
50,000元
①111年6月14日17時56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415至417頁)
②匯款執據(偵26602卷㈠第423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26
③被告已賠償5,000元  
  27
  盧文瑾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8日以LINE與告訴人盧文瑾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盧文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11時34分
60,000元
①111年6月27日12時25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429至431頁)
②匯款執據(偵26602卷㈠第435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27
③被告已賠償6,000元 
  28
  謝文彬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4日以LINE與告訴人謝文彬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謝文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2時30分
300,000元
①111年6月23日14時28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443至444頁)
②匯款執據(偵26602卷㈠第447頁)
③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號28
③被告已賠償30,000元  
  29
  謝燦霖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以LINE與告訴人謝燦霖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謝燦霖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2時27分
500,000元
①111年7月1日20時5分警詢(偵26602卷㈠第451至453頁)
②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起訴書附表編29
  30
  鄭伊淑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底以LINE與告訴人鄭伊淑結識,再佯稱:可投資「FUEX」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鄭伊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9時59分
30,000元
①111年8月8日16時5分警詢(偵4028卷第11至15頁)
②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43至151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9
  31
  蔡美華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9日以LINE與告訴人蔡美華結識,再佯稱: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蔡美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1時1分
30,000元
①111年7月27日12時26分警詢(偵4139卷第39至41頁)
②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43至151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0
③被告已賠償3,000元  
  32
  陳孟德
(未提告)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3日以LINE與被害人陳孟德結識,再佯稱: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致被害人陳孟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3時18分
100,000元
①111年7月7日13時51分警詢(偵4139卷第47至59頁)
②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43至151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1
  33
  劉炯森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以LINE與告訴人劉炯森結識,再佯稱: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劉炯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12時47分
50,000元
①111年7月9日13時4分警詢(偵4139卷第101至102頁)
②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2
  34
  曾貫秀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3月以LINE與告訴人曾貫秀結識,再佯稱: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曾貫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10日14時17分
50,000元
①111年7月4日13時47分警詢(偵4139卷第119至121頁)
②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3
  35
  王基陵
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日以LINE與告訴人王基陵結識,再佯稱:可投資交易平台獲利,致告訴人王基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5月9日11時19分


50,000元
①111年12月23日16時56分警詢(偵7753卷第25至29頁)
②匯款執據(偵7753卷第
  55至67頁)
③對話截圖(偵7753卷第69至89頁) 
④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存款交易明細(偵4139卷第127至137頁)
①匯款帳戶中信帳戶000000000000號
②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4
111年5月9日11時24分
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