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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游蕙瑛
被      告  曾港棋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曾港棋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在案,惟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