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被 告 蘇慶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42號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