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78號
原 告 洪名旭
被 告 李佳興
馮于芯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4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禹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