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77號
原 告 劉以菊
被 告 吳延熙
上列被告吳延熙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33號),經原告劉以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