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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鄭許美
法定代理人  鄭俊仁
原    告兼
法定代理人  鄭慧芬

原      告  鄭玉森
            鄭惠敏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承哲律師  
被      告  陳祐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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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謝緯能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交易字第272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祐偉、大高屏物劉有限公司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鄭許美、鄭慧芬、鄭玉森、鄭惠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