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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國審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謝蕙鎂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二十二樓之0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
被      告    蔡龍興

                      (本案於法務部○○○○○○○○羈                           押中)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故意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龍興因故意殺人案件(本院113年度國審   重訴字第3號),經原告謝蕙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   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國民法官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岳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