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9號
附民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訴訟代理人 楊斯凱
附民被告 葉居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簡字第148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