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博毅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51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博毅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萬捌仟伍佰元之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王博毅與莊玉霞、王君如分別為母子、兄妹關係,彼此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王博毅分別於下列時、地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2年10月間某日,在基隆市○○區○○街000號3樓之1居處內,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放置於上開居處之佛堂抽屜內莊玉霞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遠東商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富邦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國泰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玉山銀行)信用卡共4張及王君如所有之玉山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1張。
㈡王博毅竊得上開信用卡4張後,復個別7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4、10、16、19所示之時間,持莊玉霞之遠東商銀信用卡,經由悠遊卡端末自動加值之收費設備感應刷卡消費,致遠東商銀誤認係真正持卡人依約使用,而自動加值至前揭信用卡之悠遊卡電子錢包內,以此不正方法獲得持各該信用卡小額消費餘額不足時自動加值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㈢王博毅又個別55次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三編號1、4、5、9至11、15至16、18、22至25、27至29、31至32、37、40、44、46、48至52、55至56、59至68、如附表四編號10至12、15至16、18至19、22、24、28至30、48至49、83、84所示之時間,上網至上開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特約商店,以網路線上交易之方式,在該特約商店網頁之刷卡付款頁面,輸入如上開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莊玉霞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及授權碼等資料,藉此偽造以該信用卡向特約商店消費之不實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並傳輸予各該特約商店表示以該信用卡付款消費之意而為行使,以上開方式致各該特約商店店員均陷於錯誤,將上開各該附表編號所示消費金額之物品交付王博毅,足生損害於莊玉霞、上開各該附表編號所示之特約商店及各該附表編號所示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㈣王博毅又個別181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一編號5至9、11至15、17、18、如附表二、如附表三編號2、3、6至8、12至14、17、19至21、26、30、33至36、38、39、41至43、45、47、53、54、57、58、如附表四編號1至6、9、13、14、17、20、21、23、25至27、31至47、50至82、85至91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信用卡,至上開如附表一、二、三、四編號所示之特約商店,未經莊玉霞之同意或授權,佯以合法持卡人之身分,出示該信用卡,刷卡購買上開如附表一、二、三、四編號所示消費金額之物品,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誤認係「莊玉霞」本人持卡消費而陷於錯誤,交付商品或服務予被告,並據以向如附表所示銀行請款,足生損害於莊玉霞、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特約商店及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㈤王博毅又個別2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四編號7、8所示之時間,持附表四所示之信用卡,至附表四編號7、8所示之特約商店,未經莊玉霞之同意或授權,佯以合法持卡人之身分,出示該信用卡,刷卡購買如附表四編號7、8所示消費金額之物品,並各於信用卡交易簽帳單上偽造「莊玉霞」之簽名1枚而行使之,使各該特約商店店員誤認係「莊玉霞」本人持卡消費而陷於錯誤,交付商品或服務予被告,並據以向如附表四編號7、8所示銀行請款,足生損害莊玉霞、各該特約商店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暨發卡銀行對於支付帳款及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㈥王博毅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2年12月20日22時40分許,持王君如所有之上開玉山銀行信用卡,至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之金萬豐銀樓,未經王君如之同意或授權,佯以合法持卡人之身分,出示該信用卡刷卡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1萬8,500元之物品,使該特約商店店員誤認係「王君如」本人持卡消費而陷於錯誤,交付商品予被告,並據以向玉山銀行請款,足生損害於王君如、金萬豐銀樓及玉山銀行對於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莊玉霞、王君如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審判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 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 條之3、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依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得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併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516號卷【下稱偵卷】第105-107頁、本院卷第77-7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莊玉霞、王君如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偵卷第9-15頁、第17-19頁),並有證人即告訴人莊玉霞玉山銀行信用卡帳單6份、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4份、遠東商銀信用卡繳銷明細、國泰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被告王博毅全聯福利中心會員消費資料、豪昇酒吧信用卡交易簽帳單、大富酒吧信用卡交易簽帳單各1份(偵卷第25-26頁、第27-41頁、第43-45頁、第47頁、第49-50頁、第121-135頁、第141頁、第163頁、第169-170頁、第173-174頁、第179頁、第187頁、第199頁、第203頁)在卷可參,足徵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適用法律之說明
⒈被告與告訴人莊玉霞、王君如分別為母子、兄妹關係,被告本案所為核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罰則規定,應僅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⒉悠遊卡乃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電子票證,可將金錢價值儲存於卡片中,而與信用卡結合發行之悠遊卡,在特約機構或商店進行小額消費時,在餘額限度內不需核對持卡人身分,即可代替現金支付;如餘額不足時,可經由交易設備自持卡人信用卡之信用額度內,每次自動加值500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悠遊卡內,該等特約機構或商店之悠遊卡感應設備,於自動進行悠遊卡加值時,並非透過自然人之行為儲值金錢價值至悠遊卡中,從而被告若有冒用他人具悠遊卡功能之信用卡消費,而經悠遊卡感應設備自動加值之行為,則應論以刑法第339條之2第2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
⒊按持信用卡交易,基本上於信用卡中心不依契約給付持卡人所消費之帳款予特約廠商時,持卡人對於特約廠商仍直接負有給付價金義務,從而持信用卡交易與通常之買賣並無差異,僅在價金給付後由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代為付帳,而發卡銀行經由信用卡中心給付特約廠商價金時,則就事後之權利關係發生變動,亦即由持卡人對於發卡銀行負擔給付價金債務而已。是持卡人與特約廠商間之交易,乃係以信任關係為基礎之授信契約,倘持卡人並無支付價金之意思與能力,而向特約廠商提示信用卡消費,係屬對特約廠商人員施行詐術。
⒋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㈢部分,係以不詳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後,並利用該等網站內之線上刷卡消費功能,擅自以告訴人莊玉霞名義輸入上開信用卡資料等電磁紀錄,再傳輸該等偽造獲告訴人授權持卡消費之電磁紀錄,並持前揭偽造之電磁紀錄向如附表三編號1、4、5、9至11、15至16、18、22至25、27至29、31至32、37、40、44、46、48至52、55至56、59至68、如附表四編號10至12、15至16、18至19、22、24、28至30、48至49、83、84所示之網路商店行使,佯以其係有權使用前開信用卡之人刷卡消費,則被告為消費時以網路傳送之前開信用卡付款資訊,當屬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且足表徵信用卡持卡人有透過網路向該特約廠商購買商品消費及以信用卡付費機制支付價款之意思,是該等付款資訊,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書。
⒌簽帳單係具有持卡人與特約廠商之交易契約書,及持卡人請求發卡銀行撥款之請求書或指示文件之性質,持卡人向特約廠商消費後簽名於1式2聯(第一聯為客戶存查聯,第二聯為特約商店存根聯)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再由特約廠商交付其中第一聯客戶存查聯予持卡人收執,該第二聯由持卡人簽名意指持卡人同意依據信用卡持卡人合約條件,一經使用、訂購商品或接受服務,均應按簽帳單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故持卡人於該簽帳單簽名其用意係對所簽之金額負責之意,該簽帳單之性質為私文書,是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㈤部分(即如附表四編號7、8所示之交易)在持卡人欄位偽簽「莊玉霞」之簽帳單,應屬私文書甚明。
㈡核被告所為
⒈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⒉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㈡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2項以不正方式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
⒊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㈢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⒋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㈣、㈥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⒌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㈤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⒍被告上開偽造準私文書、偽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之行為,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⒎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㈢所示刷卡消費部分,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⒏就上開犯罪事實一、㈤部分,被告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⒐被告所犯上開1次竊盜罪、7次以不正方式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如附表一編號1至4、10、16、19)、55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如附表三編號1、4、5、9至11、15至16、18、22至25、27至29、31至32、37、40、44、46、48至52、55至56、59至68、附表四編號10至12、15至16、18至19、22、24、28至30、48至49、83、84)、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如附表四編號7、8)、182次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5至9、11至15、17、18、如附表二、如附表三編號2、3、6至8、12至14、17、19至21、26、30、33至36、38、39、41至43、45、47、53、54、57、58、如附表四編號1至6、9、13、14、17、20、21、23、25至27、31至47、50至82、85至91及犯罪事實一、㈥部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取得家庭成員暨告訴人莊玉霞、王君如之同意方能透過他人之信用卡、予以消費或使用,然被告未經他人同意,且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財物,率以竊盜、盜刷信用卡、盜領存款等方式侵害家庭成員之財產法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其所為不當,應予非難,並考量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被告本案於短時間內屢次犯案,暨斟酌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然告訴人莊玉霞具狀表示從輕量刑等情(見本院卷第67頁),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81頁),分別量處如主文及如附表一至附表四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定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於短期間內屢次藉由竊取他人信用卡、提款卡,並刷卡消費及提領現金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以及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犯行中,被告因而取得之財產上利益,暨斟酌被告所犯各罪之時間間隔不大,犯罪類型相似,足認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稍高,爰就被告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又行為人用以詐欺取財之偽造、變造等書類,既已交付於被害人收受,則該物非屬行為人所有,除偽造書類上偽造之印文、署押,應依刑法第219條予以沒收外,依(修正前)同法第38條第3項之規定,即不得再對各該書類諭知沒收(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747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
㈠扣案之如附表四編號7、8所示刷卡消費之簽帳單上偽造「莊玉霞」之署名共計2枚,均屬偽造之印文,揆諸上開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219條規定於被告所犯罪名項下宣告沒收。至前揭簽帳單業已交付如附表四編號7、8所示商店店員收受,均已非被告所有之物,故毋庸宣告沒收。
㈡被告為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刷卡消費,係被告為上開各該犯行而獲得,為被告所有,足認上開商品或現金均屬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且均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於被告所犯各罪項下均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㈢被告竊得之遠東商銀信用卡1張、富邦銀行信用卡1張、國泰銀行信用卡1張、玉山銀行信用卡2張,均係被告為上開竊盜行為而獲得,為被告所有,足認均屬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然均已返還被害人莊玉霞、王君如,業據被害人莊玉霞、王君如陳明在卷(偵卷第14頁、第17至18頁),自毋庸再為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宜愔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怡蒨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遠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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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王博毅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陸拾玖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玖佰參拾柒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貳佰柒拾參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柒仟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陸佰貳拾肆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萬柒仟伍佰捌拾伍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貳佰玖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貳佰陸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佰貳拾伍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肆佰捌拾陸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壹佰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附表二:富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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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伍佰玖拾陸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零壹拾肆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佰伍拾伍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肆佰肆拾玖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柒拾伍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捌拾陸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柒佰捌拾肆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伍佰捌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伍佰貳拾參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肆佰貳拾壹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柒佰貳拾捌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佰伍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柒佰伍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仟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肆佰零柒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仟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伍佰貳拾肆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佰捌拾壹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捌拾伍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拾玖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佰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零參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仟貳佰參拾參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參佰壹拾柒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佰捌拾捌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佰玖拾伍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肆佰零伍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柒佰參拾柒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仟柒佰玖拾玖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萬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伍仟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陸佰柒拾壹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捌拾伍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伍拾伍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佰陸拾貳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肆仟壹佰玖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肆佰玖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參佰捌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佰柒拾玖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佰玖拾肆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伍拾伍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伍仟捌佰陸拾伍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柒拾伍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肆佰柒拾玖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壹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萬伍仟壹佰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壹佰伍拾貳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伍佰貳拾貳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柒拾玖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佰玖拾伍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佰肆拾陸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陸佰參拾捌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伍佰壹拾參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佰陸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伍仟陸佰肆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佰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柒佰肆拾參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佰參拾玖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佰壹拾玖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陸佰肆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參佰參拾貳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佰柒拾陸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柒佰柒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佰玖拾伍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柒拾捌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附表三:國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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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網路APPLE商店(APPLE.COM/BILL)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伍佰玖拾肆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佰肆拾伍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伍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佰玖拾陸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零伍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佰肆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陸佰參拾參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零伍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佰柒拾肆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捌佰壹拾壹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柒佰貳拾陸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伍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網路APPLE商店(APPLE.COM/BILL)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佰壹拾伍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仟柒佰陸拾陸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貳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伍佰伍拾玖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伍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玖佰陸拾柒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陸佰捌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網路APPLE商店(APPLE.COM/BILL)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伍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佰零陸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網路APPLE商店(APPLE.COM/BILL)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伍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佰玖拾捌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佰伍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網路APPLE商店(APPLE.COM/BILL)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捌佰陸拾肆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網路APPLE商店(APPLE.COM/BILL)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零捌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網路APPLE商店(APPLE.COM/BILL)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伍佰伍拾玖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網路APPLE商店(APPLE.COM/BILL)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佰參拾玖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肆拾柒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網路APPLE商店(APPLE.COM/BILL)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網路APPLE商店(APPLE.COM/BILL)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附表四: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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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零參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陸佰捌拾陸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玖佰伍拾伍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壹拾伍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伍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捌拾玖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仟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簽帳單上偽造之「莊玉霞」署名壹枚沒收。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仟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簽帳單上偽造之「莊玉霞」署名壹枚沒收。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佰捌拾參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網路APPLE商店(APPLE.COM/BILL)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捌佰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佰貳拾貳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網路APPLE商店(APPLE.COM/BILL)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零捌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網路APPLE商店(APPLE.COM/BILL)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玖佰伍拾陸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伍佰參拾貳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網路APPLE商店(APPLE.COM/BILL)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佰貳拾肆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網路APPLE商店(APPLE.COM/BILL)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壹佰伍拾貳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玖佰陸拾伍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柒佰貳拾壹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捌佰柒拾陸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陸佰壹拾玖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伍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萬玖仟陸佰捌拾捌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零捌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佰陸拾陸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伍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伍佰壹拾捌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仟零壹拾陸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肆佰壹拾陸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陸佰捌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佰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玖佰陸拾壹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捌佰玖拾捌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仟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陸佰陸拾壹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玖拾玖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佰捌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仟零貳拾陸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佰肆拾參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陸佰貳拾玖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捌佰柒拾捌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佰零伍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萬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佰參拾陸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伍佰貳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捌拾參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萬參仟柒佰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柒佰捌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佰伍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捌拾伍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零柒拾肆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仟捌佰伍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捌佰伍拾捌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陸仟肆佰伍拾參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陸佰零貳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壹拾玖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佰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仟柒佰捌拾肆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玖拾捌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拾玖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佰伍拾捌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佰零伍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陸仟捌佰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捌拾肆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佰伍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佰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仟壹佰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柒仟陸佰捌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肆拾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捌佰陸拾壹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貳萬柒仟伍佰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壹仟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陸佰零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參佰玖拾玖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肆拾玖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王博毅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伍仟陸佰元不詳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