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睿能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達夢
訴訟代理人 林毓婷
被 告 林青育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