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號
附民原告 龎淑華
附民被告 蕭宇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金簡字第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陸怡璇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