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張明山
被 告 蔡珹宇
上列被告蔡珹宇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5年度基簡字第409號),經原告張明山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翔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