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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中


            何永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356號、第7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傷害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志中、何永宗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其中被訴傷害部分,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1日辯論終結,然因此部分尚有應調查之處,爰依首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