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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395號
原      告  洪子寓

被      告  陳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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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金訴字第17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健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洪子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