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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79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                     
被      告  許文進  


            許謝美雲


上列被告等因114年度易字第765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許文進、許謝美雲因竊佔案件,經原告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