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859號
原      告  張郁淇(原名張素梅)

被      告  陳則承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金訴字第35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張郁淇(原名張素梅)於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353號被告陳則承被訴詐欺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黃夢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