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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繼訴字第2號
原      告  朱怡慧  

代  理  人  劉鑫成律師
被      告  朱柔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9遺產項目欄中門牌記載「基隆市仁愛區成功一路133巷11樓」,應更正為「基隆市○○區○○○路000巷00號11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