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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美珍 
            賴儀儒 
被      告  遠駿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昭旺 

被      告  王肇慶 

被      告  王昭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所為之105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均以附表方式表示利息及違約金之內容,惟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漏未附上附表而有顯然錯誤,均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又綾
附表:
編號
種類
借款金額
(新臺幣)
餘欠金額
(新臺幣)
借款起訖日
最後付息日
利息
違約金
備註
計算標準
起訖日
逾期6個月內按約定利率10%計收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
1
借據
1,000,000
362,100
103年3月17日
106年3月17日
104年8月31日
週年利率
4.800%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4年10月2日起至105年4月1日止
自105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2
借據
9,000,000
3,258,872
103年3月17日
106年3月17日
104年8月31日
週年利率
4.800%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04年10月2日起至105年4月1日止
自105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合計
10,000,000
3,620,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