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原 告 美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星翰律師
蕭聖澄律師
被 告 余承軒
訴訟代理人 李春卿律師
被 告 余建築
訴訟代理人 余宜君
被 告 黃愷聖
被 告 余忠孚 原住○○市○○區○○街00號
被 告 余光復 原住○○市○○區○○街00○0號
被 告 余瑞聰
被 告 李丕宇
被 告 余忠立
被 告 李忠賜
被 告 余忠維
兼 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余荔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所為之105年度訴字第398號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圖內關於「大德路38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溪頭街38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之附圖關於建物之門牌號碼,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