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代 表 人 林右昌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祥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珍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5月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請求廢棄本院前揭判決,其上訴利益即為本院前揭判決主文第1項判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即新臺幣(下同)14,156,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4,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04,912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