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6號
原 告 上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戰振威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被 告 陳木村
世旺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舜
共 同 潘鳳德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原告「上凡環保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