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敬孝
送達代收人 林雅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鴻成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玉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鴻成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伍仟零伍拾貳元【計算式:18,800元/㎡(公告土地現值)×67.29㎡(土地面積即39.08+28.21)=1,265,0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參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