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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 告 泰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麗格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欽明
訴訟代理人 余趙欽祥
蔡聰明律師
被 告 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訴訟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靖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