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40號
異 議 人 黎澤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京達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等間因109年事聲字第40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