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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3259號
原 告 聯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賡
原 告 李燦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逸峯
被 告 郭欽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