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簡字第1400號
上 訴 人 勤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裕
被 上訴人 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基簡字第140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4,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