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久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舒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築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度建字第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萬3,4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