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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久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舒涵 
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建築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萬9,566元,上訴人已於110年4月16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