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5號
上 訴 人 向上企業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鍾美珠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黃姝嫚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利航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7,243元【計算式:1,025,500元+(美金141,545.22元×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0.25)=5,307,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3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