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6號
原 告 勝泰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瀧雄
潘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春明、禾家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9,2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