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譜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博鉅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查報起訴狀附表一所示建物之交易價格(如提出不動產仲介行情證明、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不動產價值之資料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