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5號
原 告 喜凱亞渡假村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雄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雄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肆拾貳元,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雄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雄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依前揭規定,上開利息之請求,不併計入訴訟標的之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442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雅婷